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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韦XX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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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XX,女。被执行人韦XX,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于12月19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晓明名下银行壹万壹仟零陆拾伍元整(110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马冰峰

书记员:刘培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