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XX,女。被执行人韦XX,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于12月19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晓明名下银行壹万壹仟零陆拾伍元整(110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马冰峰
书记员:刘培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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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XX,女。被执行人韦XX,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于12月19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晓明名下银行壹万壹仟零陆拾伍元整(110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马冰峰
书记员:刘培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