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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柯鑫与郑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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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柯鑫,男,200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伟,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柯鑫与被执行人郑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郑柯鑫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1401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郑柯鑫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1553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李峰执行员贺诚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