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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腾、马飞与马海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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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腾,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飞,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蒋艳荣,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海峰,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腾、马飞与被执行人马海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腾、马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宫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48.88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8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