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淑芳,女,汉族,村民。被申请人南毓峰,男,汉族,退休职工。
终结本院(2008)兴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审判员:吴健辉代审判员:王新党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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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淑芳,女,汉族,村民。被申请人南毓峰,男,汉族,退休职工。
终结本院(2008)兴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审判员:吴健辉代审判员:王新党
书记员:李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