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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范某某执结裁定书

(2010)兴执字第0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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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xx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负责人谢某某,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

终结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代审判员:许剑代审判员:王新党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