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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某某2执结裁定书

(2010)兴执字第0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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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许俊忠,男,汉族。被申请人张祖国,男,汉族。被申请人太平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咸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系该公司经理。

终结本院(2010)兴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审判员:王新党代审判员:许剑

书记员:王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