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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徐红杰与梅春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永商初字第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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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红杰,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永康

市芝英镇上徐店村7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0294513。委托代理人:翁月红,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群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春华,市西城街道排塘村七星路202弄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3260027。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杰与被告梅春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杰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徐红杰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红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红杰负担。

审判员:朱建明

代书记员:章飞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