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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马俊锋与马台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永商初字第3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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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俊锋,

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湖村东塘1号。被告:马台东,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利村上宅巷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锋与被告马台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马俊锋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加强

代书记员:胡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