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义海润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
县桐琴镇江滨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舒海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金央,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顺来,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芝英四村秋池里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2094718。被告:夏鹏飞,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游溪塘村康庄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0094537。被告:吴文星,武义县桐琴镇善教村金港湾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012092375。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海润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顺来、夏鹏飞、吴文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永革
代书记员:黄银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