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义海润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县桐琴镇江滨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舒海忠。委托代理人:蒋金央。被告:卢顺来,永康市芝英街道芝英四村秋池里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2094718。被告:夏鹏飞,永康市芝英街道游溪塘村康庄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0094537。被告:项苏春,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俞宅6号。公民身份号码:×× 2118626。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海润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顺来、夏鹏飞、项苏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永革
代书记员:黄银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