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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泰过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永商初字第6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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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海滔。委托代理人翁月红。委托代理人丁群伟。被告:杭州中泰过程设备有限公司。

降镇上宋街38号。法定代表人:章有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泰过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1341.5元,由原告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建明

代书记员:章飞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