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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嘉兴市××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善商初字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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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兴市××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嘉

兴市××路。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刘××、姚甲。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镇长丰村××号。法定代表人:姚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 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工业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祖国宏

书记员:姚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