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嘉
兴市××路。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刘××、姚甲。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镇长丰村××号。法定代表人:姚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 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工业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祖国宏
书记员:姚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