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
齐贤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伟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德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红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建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建华,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人,住绍兴市越城区船舫弄22号。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88元,由反诉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金凤
书记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