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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虞商初字第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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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反诉被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

齐贤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伟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德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红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建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建华,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人,住绍兴市越城区船舫弄22号。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88元,由反诉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金凤

书记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