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鹏,
路桥区峰江街道下洪洋村1区46号。委托代理人:蔡宏伟,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忠胜,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东河头村112号。委托代理人:鲍利英,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为与被告杜忠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付模具,达到本案诉讼目的为由,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鹏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伟
代书记员:张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