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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嘉兴市生兴泡塑有限公司与海宁瑞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南商初字第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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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兴市生兴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

大桥镇农建村。法定代表人:张恺军。被告:海宁瑞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黄湾镇工业园区路6号。法定代表人:严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生兴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瑞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海宁瑞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海宁瑞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平华

书记员:费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