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博瑞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富润路1
12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杜耀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慧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美丽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栖溪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庄来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博瑞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美丽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博瑞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高铁鹰
书记员:马爱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