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帝X针织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帝X针织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帝X针织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5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29元,由上诉人帝X针织制衣(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人民币5829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帝X针织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拓审判员:陈国华代理审判员:王畅
书记员:谢文清(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