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法定代表人高增明,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淼。被告郑翠萍。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撤回对被告郑翠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
代理审判员:张佳
书记员:叶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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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法定代表人高增明,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淼。被告郑翠萍。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撤回对被告郑翠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
代理审判员:张佳
书记员:叶晓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