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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与被告郑翠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0)榆民一初字第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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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法定代表人高增明,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淼。被告郑翠萍。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撤回对被告郑翠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

代理审判员:张佳

书记员:叶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