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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强岩与叶灵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民初字第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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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强岩,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告:叶灵达,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石红光,男,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按原告张强岩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飞红

代书记员:张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