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勇。委托代理人姚凯丰。被告冯爱云。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
审判长:洪影人民陪审员:张更泗人民陪审员:吴晓航
代书记员:夏叶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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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勇。委托代理人姚凯丰。被告冯爱云。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
审判长:洪影人民陪审员:张更泗人民陪审员:吴晓航
代书记员:夏叶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