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楚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芬。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明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增茂。
本案按上诉人吴楚伟、王立芬、潘明轩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审判员: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二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楚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芬。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明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增茂。
本案按上诉人吴楚伟、王立芬、潘明轩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审判员: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
书记员:谢金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