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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吴楚伟、王立芬与潘明轩、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嘉民终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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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楚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芬。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明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增茂。

本案按上诉人吴楚伟、王立芬、潘明轩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审判员: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