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志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的施工地点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嘉兴市南湖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至于上诉人所称的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没有经其授权,项目部印章系他人私刻等,均属实体抗辩,应在实体审理时予以审查,而不属本案程序审查之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元芬审判员:李岗审判员:苏江平
书记员:苏轶
引用法律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