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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赵世标与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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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世标。被告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栓。被告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王志忠。被告王运成。被告羡迪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运成、羡迪双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审判员:段旭杰

书记员:宗晓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