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世标。被告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栓。被告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王志忠。被告王运成。被告羡迪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运成、羡迪双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审判员:段旭杰
书记员:宗晓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