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子东。被执行人邹城市中心店镇常庄村委会
提取被执行人邹城市中心店镇常庄村委会在邹城市中心店镇财政所补充款60000元,给付申请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美桥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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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子东。被执行人邹城市中心店镇常庄村委会
提取被执行人邹城市中心店镇常庄村委会在邹城市中心店镇财政所补充款60000元,给付申请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美桥
书记员:张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