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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赵子东与邹城市中心店镇常庄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09)邹执字第6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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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子东。被执行人邹城市中心店镇常庄村委会

扣留被执行人邹城市中心店镇常庄村委会在邹城市中心店镇财政所补充款80000元,未接法院通知不得支付给被执行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美桥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