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绿色果蔬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绿色果蔬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民终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绿色果蔬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郭某某欠款人民币8911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00元、鉴定费35000元、公告费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绿色果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绿色果蔬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3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绿色果蔬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绿色果蔬有限公司小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极少存款(本案于2019年9月5日已冻结),无房产登记信息、有土地一块(本案已查封),名下无车辆,对于上述财产,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工商有注册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绿色果蔬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绿色果蔬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刘福宝审判员:李燕
书记员:牛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