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慕维柱与六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六金民二初字第088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慕维柱,男,1941年12月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胡良生,男,退休干部。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民盛巷。组织机构代码:48621183-5。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白荣东,该公司园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文武,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原告慕维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慕维柱担。

审判长:李和跃审判员:李梅审判员:朱中全

书记员:童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