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慕维柱,男,1941年12月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胡良生,男,退休干部。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民盛巷。组织机构代码:48621183-5。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白荣东,该公司园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文武,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原告慕维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慕维柱担。
审判长:李和跃审判员:李梅审判员:朱中全
书记员:童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