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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民事裁定书

(2010)集法执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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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丁兰香,女,1962年6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杨凤艳,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姜长武,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9)集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振义执行员孙荣凯执行员宋玉胜

书记员:袁永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