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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民事裁定书

(2010)集法执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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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侯剑,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宋振海,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址通化市。

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09)集民二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额为53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成坤执行员孙荣凯执行员宋玉胜

书记员:袁永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