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剑,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宋振海,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址通化市。
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09)集民二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额为53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成坤执行员孙荣凯执行员宋玉胜
书记员:袁永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