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秀福,男,1954年8月24日生,满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王学林,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9)集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振义执行员孙荣凯执行员宋玉胜
书记员:袁永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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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石秀福,男,1954年8月24日生,满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王学林,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9)集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振义执行员孙荣凯执行员宋玉胜
书记员:袁永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