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杨小龙执行裁定书

(2010)西执仲字第18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小龙。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191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小龙支付保险金、诉讼费用52500及仲裁费3388元,履行完毕其全部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1036号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