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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西安无线电九厂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西执仲字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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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汉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无线电九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杨嘉玲,该厂厂长。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无线电九厂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本案移送审查,在此期间,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无线电九厂又作为申请人申请请算与德亚(中国)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西安德亚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该清算案件,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现清算工作尚未完成,为防止执行回转,需待我院该清算案件审结后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执仲字(2010)第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完毕。待清算案件审结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执仲字第95号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苏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