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蒲白尧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罕井镇山东头村。法定代表人李德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昌荣建材配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马家湾。法定代表人韩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昌荣建材配置有限公司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又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昌荣建材配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蒲白尧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及仲裁费共计25000元,剩余执行案款10578元,申请执行人陕西蒲白尧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放弃。现被执行人陕西昌荣建材配置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陕西蒲白尧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仲裁委员会(2009)渭仲字第5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商超审判员:苟卫民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李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