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负责人雷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汪武德,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就被执行人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本金5879.56元及利息271616.85元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对该案提级执行,经对被执行人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由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权位于西安市金花北路169号天彩大厦第一幢12501房(面349.82平方米)委托拍卖后,竞买人王海东以113万元买成交,并巳付清全部拍卖款项。扣除执行费13373元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依法受偿1116627元后,尚有60869.41元未受偿。因该系列案本院(2010)西执民字第94号执行案件受偿后,尚剩佘61472.81元,冲抵本案未受偿部分后尚剩佘603.4元。该剩佘款项冲抵系列案(2010)西执民字第103号未受偿部分。
本院认为,本案本金及利息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马生审判员:孟安平
书记员:陈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