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鲁东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589号。法定代表人孙殿新,该公司经理。
被行人西安长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2号怡宝花园。法定代表人乔兴力,该公司总经理。东营市鲁东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长丰实业有限公合作协议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7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00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长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行,并交付了执行保证金。现被执行人西安长丰实业的不予执行申请本院正在审查之中,故该案暂不具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执仲字第220号执行案件本次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商超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杨昊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