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被告诸暨市××服装厂,住所地:诸暨市××荡畈村。负责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徐某某与被告诸暨市××服装厂劳动
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诸暨市××服装厂未到庭应诉,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红光审判员:陈建丽审判员:杨秀丽
书记员:王玲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徐某某。被告诸暨市××服装厂,住所地:诸暨市××荡畈村。负责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徐某某与被告诸暨市××服装厂劳动
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诸暨市××服装厂未到庭应诉,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红光审判员:陈建丽审判员:杨秀丽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