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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徐某某与诸暨市××服装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诸民初字第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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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某某。被告诸暨市××服装厂,住所地:诸暨市××荡畈村。负责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徐某某与被告诸暨市××服装厂劳动

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诸暨市××服装厂未到庭应诉,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红光审判员:陈建丽审判员:杨秀丽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