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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宁波××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与嘉兴××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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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东区××楼××室。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戴甲。委托代理人:戴乙。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2005年9月以戴乙名义与嘉兴友邦签订了经销加盟合同,成为南京区域总经销商。2006年宁波××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乙,以分公司丙与被告续签了经销加盟合同。2005年,被告为了营销策略的需要与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全国性的框架销售合同,运作模式为:被告出面与百安居签订销售合同,由全国当地经销商在百安居出样,百安居接单后交由当地经销商供货,并负责把收货单交与被告,由被告向某某居负责收回货款并返还经销商,同时,被告承诺给经销商每平米80元的出样补贴支持,并强制经销商必须参与,但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不仅没有按合同给原告装修费补贴,还不返还原告的货款,故原告特起诉法院,要求:1、被告按合同支某某告装修补贴3946.4元;2、被告支某某告对南京百安居的销售款14485.5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东区××楼××室。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戴甲。委托代理人:戴乙。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05年9月以戴乙名义与嘉兴友邦签订了经销加盟合同,成为南京区域总经销商。2006年宁波××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乙,以分公司丙与被告续签了经销加盟合同。2005年,被告为了营销策略的需要与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全国性的框架销售合同,运作模式为:被告出面与百安居签订销售合同,由全国当地经销商在百安居出样,百安居接单后交由当地经销商供货,并负责把收货单交与被告,由被告向某某居负责收回货款并返还经销商,同时,被告承诺给经销商每平米80元的出样补贴支持,并强制经销商必须参与,但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不仅没有按合同给原告装修费补贴,还不返还原告的货款,故原告特起诉法院,要求:1、被告按合同支某某告装修补贴3946.4元;2、被告支某某告对南京百安居的销售款14485.5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第二项规定“要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受理条件,应予裁定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爱平

书记员:马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