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法定代表人:杨建松,厂长。被告:俞金初,委托代理人:张欢,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海,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市丁桥镇芦湾村陈家溇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诉被告俞金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懿
书记员:王仲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