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香珍。原审被告李在祥。原审被告阜阳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浙江省桐乡市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连忠审判员: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