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上虞市××厂与浙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2010)绍虞商初字第22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虞市××厂,住所地上

虞市××工××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村。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厂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对账单,原、被告双方系货款纠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虞市××工××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村。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厂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对账单,原、被告双方系货款纠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供书面合同,无法确定合同性质及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森

书记员: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