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厉××。被告傅××。被告袁×。被告杨××。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撤回对被告傅××、袁×、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孙芳芳审判员:胡岳夫代理审判员:石亚男
书记员:吴利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