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善根,
30622195505236917,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后山村老科三房3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兴隆,上虞市虞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宝,30682198209128516,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建设村关山9号。被告徐国英,3068219860421852x,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建设村关山下徐30号。被告徐秀阳,××062219580××108710,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建设村关山下徐××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根诉被告徐国宝、徐国英、徐秀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善根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善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善根负担。
审判长:蔡军民代理审判员:李森人民陪审员:王柏根
书记员:王圆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