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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魏某某与郭某某、童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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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被告童某某雇佣

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童某某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案事实暂时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何炯珉

书记员:沈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