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保平,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郑连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赞毅
书记员:刘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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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保平,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郑连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赞毅
书记员:刘建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