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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王保平与被告郑连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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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保平,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郑连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赞毅

书记员:刘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