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戊。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顾某
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王宏伟申请对本院(2010)杭上民初字第74号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顾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本案的处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周智人民陪审员:韩思源人民陪审员:赵惠健
书记员:袁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