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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赵某与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碑民二初字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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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刘某,无业。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利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刘某系夫妻。两人在西安市新城区勇进北村169号有二间二层房屋一栋。自1998年起在该房屋第一层开办了一间便民服务网点。2007年11月1日,其与被告在西安市公证处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确定西安市新城区勇进北村169号房屋第一层坐南朝北、东西走向东边一间房屋归其所有;房屋第一层坐南朝北、东西走向西边一间房屋(经营便民服务网点)归被告刘某所有。现请求按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分割夫妻财产。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按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分割夫妻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两人在西安市新城区勇进北村169号建有二间二层楼房一栋,建筑面积85.67平方米(房权证新城区1125110012Ι-143-7号)。自1998年起原、被告在该房屋第一层西边一间开办便民服务网点,经营日用百货至今。2007年11月1日,原、被告在西安市公证处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确定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勇进北村169号房屋中第一层坐南朝北、东西走向东边一间房屋(建筑面积约26平方米左右)为原告赵某个人所有;第一层坐南朝北、东西走向西边一间房屋(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为被告刘某个人所有。西安市公证处对该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城市土地登记表、财产分割协议、(2007)西证民字第3666号公证书、房屋坐落照片、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将其夫妻二人所有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勇进北村169号房屋中第一层两间房屋进行了分割,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经西安市公证处予以公证,应认定有效。现原告要求按财产分割协议,分割夫妻财产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勇进北村169号二间二层房屋第一层坐南朝北、东西走向东边一间房屋为原告赵某个人所有;二、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勇进北村169号二间二层房屋第一层坐南朝北、东西走向西边一间房屋为被告刘某个人所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陶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