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周辉跃
代理书记员:郭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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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周辉跃
代理书记员:郭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