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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与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6)天执字第9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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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周辉跃

代理书记员:郭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