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杨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梅,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双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廷孝,经理。
中止本院(2009)昌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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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杨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梅,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双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廷孝,经理。
中止本院(2009)昌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