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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昌邑市杨氏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双辉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昌执字第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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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杨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梅,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双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廷孝,经理。

中止本院(2009)昌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