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增欣,行长。被执行人于观永。被执行人管尊忠。被执行人赵安文。
中止本院(2011)昌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褚清云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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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增欣,行长。被执行人于观永。被执行人管尊忠。被执行人赵安文。
中止本院(2011)昌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褚清云
书记员:孙明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