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增欣,行长。被执行人高文全。被执行人杨星奎。被执行人马克胜。
中止本院(2010)昌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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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增欣,行长。被执行人高文全。被执行人杨星奎。被执行人马克胜。
中止本院(2010)昌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